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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 第56條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第56條
前條各項收入款,依左列規定解繳當地聯勤財勤單位: 一、標售廢品所得價款由繳納人 (即承購廢品人) 於簽訂合約後,依據辦 理標售物資單位 (以下簡稱標售單位) 所填歲入預算收入憑單 (如附 件十六) 逕行解繳,標售單位不得經收。 二、沒收之押標金,由標售單位填報歲入預算收入憑單。 三、違約金照標售單位之書面通知及歲入預算收入憑單由繳納人逕行解繳 。 四、工本費由標售單位於開標後七日內列帳轉解。 前項各款報繳解款時,均送繳各地區聯勤財勤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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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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