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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 第73條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第73條
有關處理時效之基本資料,由各基層單位填註廢品處理管制卡 (如附件二 十一) 與鑑定表同時呈報處理執行單位,並由處理執行單位繼續填註,於 決標簽約後,與報送處理情形報告表同時呈報國防部,由後勤參謀次長室 繼續審查、填註、整理、彙計點數,於每年度終了時簽報建議獎懲。 處理管制卡填報程序如附圖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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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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