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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第74條

各處理執行單位,對於廢舊及不適用物資之處理執行,其監辦權責依國防 部頒發之國軍各部隊機關學校監標監驗作業規定辦理。但核准實施銷毀物 資之執行,除國防部核准命令中另有特別指示者外,均由本單位政戰 (監 察) 人員監視執行及簽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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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